CLARITY法案審議突然推遲,分歧到底在哪裡?看律動這篇寫的很詳細,圍繞著 CLARITY 的分歧主要集中在對 DeFi 監管、穩定幣收益以及特朗普家族的道德規範等問題上。 針對特朗普家族的道德規範問題,業界最活躍的律師之一、Variant 首席法務官 Jake Chervinsky 解釋表示,雖然許多民主黨人都已表態若不對此施以限制,將投票反對 CLARITY,但由於道德問題並不屬於參議院銀行委員會的監管範圍,審議聽證會無法討論該問題,所以這一分歧並非當下的爭議焦點。 一 其餘分歧在於: 1)穩定幣收益問題 去年通過的 GENIUS 法案曾禁止了生息型穩定幣,這是為了爭取銀行業支持所做的妥協,代價則是整類創新產品被扼殺。 但如今,銀行業依舊對該條款不滿,試圖在 CLARITY 中推翻重來。這是因為 GENIUS 雖規定穩定幣發行方不得向持有者支付「任何形式的利息或收益」,但未限制第三方去提供收益或獎勵,而當前的 CLARITY 第 404 條卻將第三方提供收益的行為也一併禁止。若現版本法案通過,持有穩定幣不得獲得任何收益或獎勵,僅可通過支付等行為獲取激勵。 Jake Chervinsky 抨擊表示,限制穩定幣的收益或獎勵缺乏合理的政策依據,這只會損害美國消費者利益、美元國際地位以及美國國家安全。而銀行之所以強烈要求此項更改,是因為大型銀行每年可從支付和存款業務獲利超 3600 億美元的收益,而生息型穩定幣將直接威脅到這些利潤。 2)證券代幣化 去年,SEC 主席 Paul Atkins 曾啟動了 Project Crypto 計劃,旨在通過將金融系統遷移到鏈上來對其進行升級,但 CLARITY 第 505 條似乎可通過剝奪其以公平方式對待加密資產的權力,阻止這一目標的實現。 Paul Atkins 曾強調「創新豁免」,而第 505 條則規定,不能因為證券是在鏈上發行,就豁免或修改任何證券監管要求,也不能基於這一理由豁免任何人的註冊義務。 3)代幣發行 這也許 CLARITY 中最重要的部分,可為建設者提供一條清晰的路徑,使他們能夠在不擔心因發行「未註冊證券」而遭到 SEC 執法的情況下發行代幣。 CLARITY 的第一編(Title 1)覆蓋了這一路徑,它很清晰,但並不簡單、也不便宜。第一編要求許多項目進行信息披露,從理論上看這是好事,但問題在於細節——第一編包含了極其繁重、接近股權層級的披露要求,與上市公司並無太大區別——包括經審計的財務報表等。這套制度適用於成熟公司,但不適合初創企業。 這只是諸多細節之一。第一編還要求建設者必須為每一個代幣獲得 SEC 的批准;信息披露義務需在發行後長期持續;公募融資上限為 2 億美元等等。 相比之下,創建者們還不如直接去海外發行或乾脆發行股票得了。 4)開發者保護 非託管軟件的開發者並非資金傳輸機構,根本不應承擔用戶 KYC 義務——這理應毫無爭議。 然而,CLARITY 的第三編(Title 3)多次暗示監管機構可能將監控觸角伸向 DeFi 領域。這些條款必須刪除或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