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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vgr 的一個極具創意的想法:為什麼 AI 批評者應該進行一些道德上的靈魂探索:
著作權必須被發明。認為想法屬於個人,並且存在著版權的概念基本上是來自16世紀。這與蒙田和個人散文的概念,以及將自己寫入與某些文本相關的公共形象的想法屬於同一時代。在1500年左右之前,我們與文本的關係根本不是這樣。看看古代史詩:你可能會將希臘史詩歸於荷馬,或將《摩訶婆羅多》歸於維亞薩,但這些僅僅是名義上的歸屬。實際上,這些作品是綜合傳統,成千上萬的人在其中寫下了自己的故事。
事實上,在14世紀,伊本·哈爾敦寫了大量早期的伊斯蘭學術,當時的偏見正好相反。你對自己的著作權感到如此不確定和缺乏信心,以至於你會將其錯誤地歸於過去的名人。你會提出一個關於《古蘭經》所說的法律論點,但因為你不出名,所以你會將其歸於300年前某位著名的神職人員。甚至更早之前,有阿拉伯哲學家將自己的想法歸於希臘傳統的亞里士多德。
我認為,在一個異常的500年期間,我們過於個人主義地認同我們所寫下的東西之後,我們正在回到一種文化,在這種文化中,我們將想法、文字和文本視為更大語言共同體的一部分,我們有時會將其引導到特定的形式中,並根據我們的個人生活經歷進行一些補充。這就是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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