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58年,美國小兒科醫學會發表了以下聲明: 1. 任何患有異位性濕疹或其他皮膚疾病的兒童都不應接種疫苗。 2. 如果家庭中有任何成員患有濕疹或其他皮膚疾病,則不應接種疫苗。 3. 濕疹兒童的父母應在疾病發作時被告知接種疫苗的接觸危險。 4. 如果一名患有異位性濕疹的兒童的兄弟姐妹接種了疫苗,則必須與該兒童完全隔離至少21天。 5. 各州和地方衛生部門用於父母同意接種疫苗的表格應包括適當的禁忌警告。 6. 濕疹疫苗接種應被列為可報告的疾病。 7. 最近接種疫苗的患者必須被排除在包含患有異位性濕疹、其他皮膚疾病、燒傷或癒合手術切口的兒科病房之外。 8. 建議在2個月大時接種疫苗,特別是對於來自強烈過敏家庭的嬰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