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美国儿科学会发表了以下声明: 1. 任何患有特应性湿疹或其他皮肤疾病的儿童都不应接种疫苗。 2. 如果家庭中有任何成员患有湿疹或其他皮肤疾病,则该儿童不应接种疫苗。 3. 患有湿疹的儿童的父母应在疾病发作时被告知接种疫苗的接触危险。 4. 如果一个患有特应性湿疹的儿童的兄弟姐妹接种了疫苗,他必须与该儿童完全隔离至少21天。 5. 各州和地方卫生部门用于父母同意接种疫苗的表格应包括适当的禁忌症警告。 6. 湿疹疫苗接种应为可报告疾病。 7. 最近接种疫苗的患者必须被排除在含有特应性湿疹患者、其他皮肤疾病、烧伤或愈合手术切口的儿科病房之外。 8. 特别是对于来自强过敏家庭的婴儿,建议在2个月大时接种疫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