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聯邦激勵措施能夠根據實際住房完工情況進行調整並且僅在住房完工後支付,那將是非常好的。 各州擁有監管的實力,但聯邦政府龐大的現有地方基礎設施資金可以並且應該以促進增長的方式進行重塑,按每個住房的基礎進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