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不同的監管方式:一種是通過執法,另一種是通過 @AlexZozos 在下方描述的方式。我認為,當涉及到新技術、新產業和新資產類別時,僅僅依賴執法的監管方式是無效的、適得其反的,提供的清晰度較低,並且損害了機構的信任和可信度,除非存在詐騙或甚至所謂的損失——這些都是大多數加密貨幣執法案件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