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能因為鬥牛犬相對常常傷害人而選擇避免它們。你必須在你身邊始終有相等數量的鬥牛犬,因為將它們納入每個人的生活比你自己對安全的決定更有價值。此外,如果鬥牛犬傷害了你,你必須上電視告訴人們這不是因為它是鬥牛犬,甚至這樣想都是錯的。" 哇,這會是一條多麼瘋狂邪惡的法律啊?政府怎麼會有權為人們做出這樣的決定呢?我希望我們這個古怪的政府永遠不會開始對我們的生活做出這樣的決定。
234.11K